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征求意見稿)
3 附件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條 文 釋 義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 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 446號)等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本判定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 15個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 或 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采;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4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 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 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 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 包,以及將井下采掘 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 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 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釋義】 本條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 定(國務院令第 446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明確了煤礦 重大事故隱患的 15個方面。 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 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 度在 10%以上的,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 設計)生產能 力的 10%的; 【釋義】 1.“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 在 10%以上”,是指煤礦(含井工和露天)全年的原煤產量, 超出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幅度到達 10%及以上的; “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 10%”,是指煤 5 礦單月的原煤產量占到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 10%及 以上的。 2.對于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但幅度 小于 10%的,或者單月原煤產量雖大于月度計劃但小于礦井 核定(設計)生產能力 10%的,屬于一般事故隱患,不屬于 重大事故隱患。 例如:某礦核定生產能力 為 120 萬噸 /年,當該礦全年 原煤產量大于或者等于 132萬噸,或者單月原煤產量大于或 者等于 12 萬噸時,為重大事故隱患;當該礦全年原煤產量 大于 120萬噸但小于 132萬噸,或者單月原煤產量大于月度 計劃但小于 12萬噸時,為一般事故隱患。 3.本條中“原煤”,是指從煤礦中開采出來的未經選煤 和加工的煤炭產品。 (二)煤礦或者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 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的; 【釋義】 煤礦或者其上級公司對本礦下達的生產計劃,超過了煤 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或者對本礦下達的年度生產經 營指標,經過成本核算 ,需要煤礦生產的原煤產量超過煤礦 核定(設計)生產能力才能完成的,為本礦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國家規定 的最短時間,未主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 的(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 【釋義】 6 1.本情形是指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規 定的最短時間,且未主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 生產的。按照防范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煤安監 技裝 2018 23號)“三量 ”最小可采期規定如下: ( 1)開拓煤量可采期: a.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 類型極復雜礦井、沖擊 地壓礦井不少于 5年; b.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礦井 不 少于 4年 ; c.其他礦井不少于 3年。 ( 2)礦井準備煤量可采期: a.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 井、沖擊地壓礦井、煤巷掘進機械化程度與綜合機械化采煤 程度的比值小于 0.7的礦井不少于 14個月; b.其他礦井不少于 12個月。 ( 3)礦井回采煤量可采期: a.2個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的礦井 不 少于 5個月; b.其他礦井 不 少于 4個月。 2.“三量”的定義: 開拓煤量是在礦井可采儲量范圍內已完成設計規定的 主井、副井、風 井、井底車場、主要石門、采(盤)區大巷、 回風石門、回風大巷、主要硐室和煤倉等開拓掘進工程后, 形成礦井通風、排水等系統所圈定的煤炭儲量,減去開拓區 內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設計損失量和開拓煤量可采期內不 能回采的臨時煤柱及其他開采量。 7 準備煤量是在開拓煤量范圍內已經完成了設計規定的 采(盤)區主要巷道掘進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盤)區通風、 排水、運輸、供電、通訊等生產系統后,且煤與瓦斯突出煤 層煤巷條帶區域無突出危險 或消除突出危險 的煤層中,各區 段(或傾斜條帶)可采儲量之和。 回采煤量是準備煤量范圍內,已按設計完成工作面進風 巷、回風巷等回采巷道及開切眼掘進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 抽采、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達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的可 采儲量,即正在回采或只要安裝設備后,便可進行正式回采 的工作面煤量之和。 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如圖 1所示。 圖 1 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示意圖 3.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不足,但主動采取限產措 施達到最短可采期或主動停產的,不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4.衰老煤礦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 的 20%(含 )以下,或者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 5 年的煤礦,以 煤炭企業下屬的單個煤礦為單位確定。對衰老 煤礦和地方人 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三量 ”不作要求,但同樣應做好采 8 掘銜接,杜絕在剩余儲量開采過程中出現超強度開采的情 況。 (四)煤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 2個,或者一個采 (盤)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 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釋義】 1.“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煤(半煤巖) 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是指超過 煤礦安全規程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一個采 (盤 )區內同 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個采煤工作面和個煤 (半煤 巖 )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 (盤 )區 內同一煤層雙翼 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 ,該采 (盤 )區最多只能布置個采煤 工作面和個煤 (半煤巖 )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 2016)第 10 條有 關規定,備用采煤工作面不計為正常作業的采煤工作面,但 不得與生產采煤工作面同時 采煤 (包括同一日內的錯時生 產);采煤工作面的安裝或回撤不屬于正常采煤作業。交替 生產的采煤工作面不計為備用工作面。交替作業的雙巷掘進 工作面計為 1個掘進工作面。 3.本條中“作業”是指采掘作業,不包含抽放瓦斯等災 害治理工程。 (五)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釋義】 9 本條中瓦斯抽采不達標,是指在各不同條件下,抽采效 果未達到相應要求的: 1.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開采層的采煤工作面,評價范 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滿足表 1的規定。 表 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面日產量 /t 可解吸瓦斯量 Wj/( m 3t-1) 1000 8 1001 2500 7 2501 4000 6 4001 6000 5.5 6001 8000 5 8001 10000 4.5 10000 4 2.突出煤層,當評價范圍內所有測點測定的煤層殘 余瓦 斯壓力或殘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預期的防突效果達標瓦斯壓 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測定鉆孔時沒有噴孔、頂鉆或其他動 力現象時,則評判為突出煤層評價范圍預抽瓦斯防突效果達 標;否則,判定以超標點為圓心、半徑 100m 范圍未達標。 預期的防突效果達標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層始突深度 處的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沒有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處 的煤層瓦斯壓力或含量時,分別按照 0.74MPa、 8m3/t取值。 3.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突出煤層的采煤工作面,瓦斯 預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標都滿足達標要求時, 方可判定該工作面瓦斯預抽效果達 標。 4.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鄰近層或圍巖的采煤工作面, 計算的瓦斯抽采率滿足表 2的規定。 10 表 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 Q/( m3min-1)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 5 Q 10 20 10 Q 20 30 20 Q 40 40 40 Q 70 50 70 Q 100 60 100 Q 70 5.采掘工作面同時滿足風速不超過 4m/s、回風流中瓦斯 濃度低于 1%。 6.礦井瓦斯抽采率滿足表 3的規定。 表 3 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 量 Q/( m3min-1) 礦井瓦斯抽采率 /% Q 20 25 20 Q 40 35 40 Q 80 40 80 Q 160 45 160 Q 300 50 300 Q 500 55 500 Q 60 (六)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 或者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關限員規定 20% 以上的。 【釋義】 1.本條中“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是指煤礦 未按照本礦制定的勞動定員制度實施入井人員管理,導致人 員無序入井,現場人員管理混亂的。入井人數超限的重大事 11 故 隱患判定,執行“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 關限員規定 20%以上的”。 2.本條中“采掘作業地點”,是指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 作面。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進、回風巷在內 的區域;掘進工作面是指從掘進迎頭至工作面回風流與全風 壓風流匯合處的區域。 3.采掘工作面限員人數不包括臨時性進出的煤礦領導 及職能部門巡檢人員;當班瓦檢員、安檢員計入單班作業人 數;交接班人員計入單班作業人數。 4. 煤礦 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 (試行 )(煤安監 行管 2018 38號)對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規定見表 4和表 5。 表 4 采煤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規定 礦井類型 機械化采煤工作面 /人 炮采工作面 /人 檢修班 生產班 災害嚴重礦井 40 25 25 其他礦井 30 20 25 表 5 掘進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規定 礦井類型 綜掘工作面 /人 炮掘工作面 /人 災害嚴重礦井 18 15 其他礦井 16 12 表中“ 災 害嚴重 礦井”是指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 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或極復雜礦井, 以及沖擊地壓礦井,不屬于上述災害類型的礦井為“其他礦 井”。 12 第五條 “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 【釋義】 1.本條中“漏檢”一般包含 3種情形,主要指遺漏檢查 的地點、內容及次數。 ( 1)檢查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條第(二) 項 規定,即未將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 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納入檢查計劃和范圍,或 者未按照計劃檢 查的。 ( 2)在開展礦井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恢 復通風、井下機電設備檢修、甲烷超限斷電的電氣設備(包 括局部通風機)通電開動、停工(停風)地點恢復施工、密 閉墻前、鉆孔施工、巷道貫通 、“一炮三檢” 等工作未按煤 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檢查瓦斯的。 ( 3)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條第(三) 項 規定的次數檢查瓦斯的。 2.本條中“假檢”,是指未檢查瓦斯就填寫瓦斯檢查 手冊、瓦斯檢查牌板、向地面匯報瓦斯情況或者未按照實 際檢測數據填報,記錄造假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繼續作業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處 置繼續進行作 業的; 【釋義】 13 1.本條中“瓦斯超限繼續作業”,是違反煤礦安全規 程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有關規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 1)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 超過 1.0%, 未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 1.0%時,仍使用電鉆打眼的,或者爆破地點附近 20m以內風 流中甲烷濃度達到 1.0%時,仍實施爆破的。 ( 3)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及其 開關安設地點附近 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 1.5%時, 未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2.本條中“未 按照國家規定”,包括違反煤礦安全規 程第一百七十二條和第一百七十三條有關規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 1)當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 度超過 1.0%時,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 理的。 (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 或者 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 20m 以內風流中的 甲烷 濃度達到 1.5% 時,未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的 。 3.因傳感器故障導致的甲烷超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并做好記錄的,進行甲烷傳感器調校的,或者甲烷瞬時超限 又 很快 恢復正常, 來不及下達撤人指令或來不及組 織撤人 , 但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不應作為重大事故隱患。 14 (三)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實施安 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的。 【釋義】 排放積聚瓦斯應當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七十六 條有關規定,分級執行。 1.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 1.0%,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 近 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不超過 0.5%時,可人工開啟局 部通風機,現場排放恢復通風。 2.停風區中甲烷濃度超過 1.0%,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 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3.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 3.0%時,必 須制定 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六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 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設立防突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釋義】 該情形指防突機構和相應專業人員兩個方面。 1.突出礦井應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四條規 定設置防突機構。 2.突出礦井應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三十六 條、第四十二條要求配備專業人員,防突機構負責人應當具 備煤礦相關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 2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 歷;防突機構應當配備不少于 2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煤礦 相關專業中 專及以上學歷。 15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 運行的; 【釋義】 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一是指系統故障 不能運轉未及時修 復;二是指應 采用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抽采而未使用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 預測的(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除 外); 【釋義】 1.本條所指的“國家規定”包括: ( 1)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 二條規定: a.突出礦井應當主要依據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并 結合地質勘查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 對開采的突出 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 b.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的范圍根據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 巷道布置、地質構造分布、測試點布置等情況劃定。區域預 測范圍最大不得超出 1 個采(盤)區,一般不小于 1 個區段。 若 1 個區段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不得在該區段內劃分無突 出危險區。 ( 2)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七十五條: 工作面 突出危險性預測是預測工作面煤體的突出危險性,包括井巷 揭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 測等。 16 2.未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預測,但有關區域和工作面直 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危險工作面的,不作為重大事故 隱患。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釋義】 1.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突出危險區,未按規定開采保 護層。 2.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面,超前被保護層的掘進 工作面距離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向距離 3倍,或小 于 100m。 3.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未采取防止誤穿突出煤層和被 保護層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工作面的措施。 4.按突出礦井設計的礦井建設工程開工前,未對首采區 內評估有突出危險且瓦斯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12m3/t 的煤層 進行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或預抽率未達到 30%以上。 5.突出礦井和按突出礦井設計 的礦井,斜井和平硐、運 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進(回)風巷等主要巷道未布置在巖層 或無突出煤層中。采區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層中時,未布置 在評估為無突出危險區或者采用區域防突措施(順層鉆孔預 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除外)有效的區域。 6.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 或者其他非正規采煤法。 17 7.預抽瓦斯鉆孔控制范圍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區域時,未 補充區域防突措施。 8.在原有區域預測劃分的無突出危險區內發生明顯突 出預兆或者突出的位置以上 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圍內, 未采取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的。 9.在實施預抽 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區域發生明顯 突出征兆或者突出的位置半徑 100m 范圍內,未采取或者繼 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的。 10.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留有煤(巖)柱,在煤(巖) 柱及其影響范圍內的突出煤層采掘作業前,未采取預抽煤層 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 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或 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數據造假的; 【釋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實施防突措施以后,在突出煤層內或者在距突出煤層 突出危險區法向距離小于 5m 的鄰近煤 、巖層內進行采掘作 業前,對突出煤層相應區域或工作面未經區域效果檢驗有效 和區域驗證的。 2.保護層開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1)未實際考察保護效果和保護范圍,且未對每個被 保護層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和驗證的。 18 ( 2)最大膨脹變形量未超過 3,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 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和驗證的。 ( 3)保護層的開采厚度小于或者等于 0.5m,且未對每 個被保護層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和驗證的。 ( 4)上保護層與被保護突出煤層間距大于 50m 或者下 保護層與被保護突出煤層間距大于 80m,且未對每個被保護 層工作面的保 護效果進行檢驗和驗證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釋義】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 未按規定采取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裝置、隔離式 自救器、遠距離爆破等安全防護措施。 2.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法向距離 2m 至進入頂(底)板 2m 的范圍,未采用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突出煤層的炮掘、炮采工作面未 采取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 4.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未停電撤人。 (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釋義】 突出礦井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車,不得使用架 線 式電機車。 19 第七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 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 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正常使用的; 【釋義】 1.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 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者井下 臨時抽采瓦斯系統: ( 1)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或者任 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 斯問題不合理的。 ( 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下列條件的: a.大于或者等于 40m3/min; b.年產量 1.0 1.5Mt的礦井,大于 30m3/min; c.年產量 0.6 1.0Mt的礦井,大于 25m3/min; d.年產量 0.4 0.6Mt的礦井,大于 20m3/min; e.年產量小于或者等于 0.4Mt的礦井,大于 15m3/min。 2.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一是指系統故障 不能運行 未及時 修復;二是指應當采用瓦斯抽采系統抽采而未使用的。 (二) 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 成甲烷傳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報警、斷電或者斷 電范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釋 義】 20 1.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甲烷傳感器,包括以下情形: ( 1)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九條有關規 定,井下下列地點未設置甲烷傳感器的: a.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和回風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礦 井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 1000m時回風巷中部。 b.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及其 回風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掘進巷道長度大于 1000m時 掘進巷道中部。 c.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 d.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被串掘 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 e.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 f.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 g.煤倉上方、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 h.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內。 i.井下臨時瓦斯抽采泵站下風側柵欄外。 j.瓦斯抽采泵輸入、輸出管路中。 ( 2)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五百條有關規定,突 出礦井在下列地點未設置全量程或者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的: a.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 b.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回風 流中。 c.采區回風巷。 21 d.總回風巷。 ( 3)未按照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第三十九條有 關規定,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面進 風 巷(距工作面不大于 10m處)未設置甲烷傳感器的。 當甲烷傳感器應當安設而未安設時判定為重大事故隱 患,對于已安設但安設位置存在偏差的,或者掘進工作面新 開口 6m 范圍內未安設甲烷傳感器的,應責令改正,作為一 般事故隱患。 2.未按照國家規定調校甲烷傳感器,是指甲烷傳感器應 調校未調校,沒有做到 按規定周期調校的 。對于在調校甲烷 傳感器過程中操作有誤的,應責令改正,作為一般事故隱患。 3.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 是指甲烷電閉鎖失效造成瓦斯 超限后不能切斷控制范圍內機電設備電源的, 瓦斯超限的報 警、斷電范圍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 四百九十八條有關 規定:甲烷傳感器(便攜儀)的設置地點,報警、斷電、復 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表 6的要求。 表 6 甲烷傳感器(便攜儀)的設置地點,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 設置地點 報警 濃度 /% 斷電濃 度 /% 復電濃 度 /% 斷電范圍 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 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 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進 、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 巷 0.5 0.5 0.5 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 工作面進風巷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 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2 高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 面回風巷中部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 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機 1.0 1.5 1.0 采煤機電源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 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 1.0 1.5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 電氣設備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 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回風 流中 1.0 1.0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 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 工作面的進風分風口處 0.5 0.5 0.5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 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 0.5 0.5 0.5 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0.5 1.5 0.5 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 高瓦斯礦井雙巷掘進工作 面混合回風流處 1.0 1.0 1.0 除全風壓供風的進風巷外,雙掘 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 氣設備 高瓦斯和突出礦井掘進巷 道中部 1.0 1.0 1.0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 電氣設備 掘進機、連續采煤機、錨桿 鉆車、梭車 1.0 1.5 1.0 掘進機、連續采煤機、錨桿鉆車、 梭車電源 采區回風巷 1.0 1.0 1.0 采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 0.75 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 輸巷道內裝煤點處 0.5 0.5 0.5 裝煤點處上風流 100m 內及其下 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 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 0.5 0.5 0.5 機車電源 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無軌 膠輪車 0.5 0.5 0.5 車輛動力 井下煤倉 1.5 1.5 1.5 煤倉附近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 廊內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1.5 1.5 1.5 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部非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地面 瓦斯抽采泵房內 0.5 井下臨時瓦斯抽采泵站下 風側柵欄外 1.0 1.0 1.0 瓦斯抽采泵站電源 第八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 風量不足的; 【釋義】 23 1.礦井總風量不足是指礦井實際風量小于礦井最小需 風量的,即礦井總進風量小于各用風地點的最小需風量之 和。 礦井最小需風量,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八 條、煤礦通風能力核定標準( AQ 1056 2008) 5.1.1 條 和煤礦礦井風量計算方法( MT/T 634 2019) 5.7 條規定, 分別對各 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硐室、備用工作面及其 它巷道等用風地點 的 風量 進行 計算 , 礦井需要總風量 為上述 各用風地點計算風量之和 ,同時滿足井下同時工作最多人 數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 4m3要求 。 Q 礦 =Q 采 +Q 掘 +Q 硐 +Q 備 Q 機車 Q 其他 式中 Q 礦 礦井需要總風量, m3/min; Q 采 礦井獨立通風各采煤工作面需要風量之和, m3/min; Q 掘 礦井獨立通風各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安裝 處全風壓需要風量之 和, m3/min; Q 硐 礦井獨立通風所有硐室需要風量之和, m3/min; Q 備 礦井獨立通風各備用工作面需要風量之和, m3/min; Q 機車 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機車需要風量之 和, m3/min; Q 其他 礦井除了采、掘、硐室和備用工作面以外的 他用風巷道需要風量之和 , m3/min; 24 2.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是指工作面的實際風量小于工 作面最小需風量。 ( 1)采煤工作面的最小需風量,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 第一百三十八條、煤礦通風能力核定標準( AQ 1056 2008) 5.1.2 條和煤礦礦井風量計算方法( MT/T 634 2019) 5.1 條規定, 每個采煤工作面需要風量, 按照 瓦斯、二氧化 碳涌出量和爆破后有害氣體產生量以及工作面氣溫、風速和 人數等規定分別進行計算,然后取 Q 采 1 Q 采 4中 的 最大值 , 經過風速驗算符合要求的即 作為該采煤工作面需要風量。 Q 采 =maxQ 采 1, Q 采 2, Q 采 3, Q 采 4 式中 Q 采 采煤工作面需要風量, m3/min; Q 采 1 按氣象條件計算所需風量 , m3/min; Q 采 2 按絕對瓦斯涌出計算所需風量 , m3/min; Q 采 3 按同時工作人員數量計算所需風量 , m3/min; Q 采 4 按炸 藥量計算所需風量 , m3/min。 備用工作面亦應滿足按瓦斯、二氧化碳、氣溫等規定計 算的風量,且最少不得低于采煤方式相同的采煤工作面需要 風量的 50%,即 Q 備 0.5 Q 采 。 ( 2)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處的最小需要風量, 按照 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八條、煤礦通風能力核定標 準( AQ 1056 2008) 5.1.3 條和煤礦礦井風量計算方法 ( MT/T 634 2019) 5.2 條規定, 每個掘進工作面需要風量, 25 按照按瓦斯、二氧化碳絕對涌出量和爆破后有害氣體產生量 以及工作面氣溫、風速和 人數 等規定分別進行計算,然后 取 Q 掘 1 Q 掘 4中的 最大值, 經過風速驗算符合要求,即 作為該掘 進工作面需要風量。 Q 掘 =maxQ 掘 1, Q 掘 2, Q 掘 3, Q 掘 4 式中 Q 掘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處的需要風量 , m3/min; Q 掘 1 按照絕對瓦斯涌出量計算需要風量, m3/min; Q 掘 2 按照風速、溫度計算需要風量, m3/min; Q 掘 3 按照同時工作人員數量計算需要風量, m3/min; Q 掘 4 按照 炸藥量 計算 需要風量 , m3/min。 此外, 還要考慮局部通風機選型,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 的供風量扣除選用的局部通風機吸入風量后剩余風量的風 速 不 滿足以下要求 也視為風量不足: 煤巷、半煤巖巷、有瓦 斯涌出的巖巷的風速不低于 0.25m/s,巖巷的最低風速不低 于 0.15m/s。 (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不具 有同等能力的; 【釋義】 本條包含兩個方面,一是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沒有配置 備用主要通風機,只有一臺主要通風機運行;二是主備通風 機能力不相等。 (三)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采用串聯通風的; 26 【釋義】 本條是指存在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八條、 第一百五十條有關規定的串聯通風情形的。 (四)未按照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或者生產水平和 采 (盤)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釋義】 本條中“未 按照設計 形成通風系統”,是指礦井或采區 設計的通風系統沒有形成就進行回采工作面回采和巷道掘 進等采掘作業的;“未實現分區通風”指的是生產水平或者 采(盤)區的回風沒有直接進入水平回風巷、采(盤)區回 風巷或者總回風巷的情形。 4 種常見的采區分區通風情形如 圖 2a圖 2d所示; 2種常見的未實現采區分區通風情形如圖 2e、圖 2f所示。 27 (a) 常見的采區分區通風情形之一 28 (b) 常見的采區分區通風情形之二 ( c) 常見 的采區分區通風情形之三 29 ( d) 常見的采區分區通風情形之四 30 ( e) 常見的未實現采區分區通風情形之一 31 ( f) 常見的未實現采區分區通風情形之二 圖 2 常見的采區分區通風和未分區通風的幾種情形 (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盤)區, 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 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或者突出煤層 工作面沒有獨立的回風系統的; 【釋義】 專用回風巷是指采(盤)區巷道中,專門用于回風,不 得用于運料、 安設電氣設備的巷道, 在煤(巖)與瓦斯(二 氧化碳)突出區 ,專用回風巷還不得行人。 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應當直接進入專用回風巷;準備采 區時,突出煤層掘進巷道的回風不得經過有人作業的其他采 區回風巷;突出煤層雙巷掘進工作面不得同時作業,其他突 出煤層區域預測為危險區域的采掘工作面,其進入專用回風 巷前的回風嚴禁切斷其他采掘作業地點唯一安全出口。 32 (六)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聯絡巷中 的風墻、風門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造成風流短路 的; 【釋義】 本條中“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是指未按照 煤礦安全規程 第一百四十四條有關規定,進、回風井之 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條聯絡巷中 ,未砌筑永久性風 墻 ;需要使用的聯絡巷 ,未安設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道 反向風門。 (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 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或者采用傾斜長壁布置,大 巷未超前至少 2個區段構成通風系統即開掘其他巷道的; 【釋義】 1.“采區進、回風巷貫穿整個采區”是指采區進、回風 上(下)山必須貫穿整個采區的上下兩個水平,但對于運輸 上山,在采區上部第一個區段的溜煤眼處,其上段能夠安裝 輸送機頭后,可以與軌道上山連接后再通過絞車房 與回風大 巷連接。對于回風下山,也可以只延伸至最下面一個區段的 回風巷連接處。 2.“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是指同一條采區上(下)山 用風門或者擋風墻隔成兩段,一段為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風 地點的進風,另一段為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風地點的回風, 如圖 3所示。 33 圖 3 某礦采區通風系統圖 3.采用傾斜長壁布置的,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 百四十九條有關規定,大巷必須至少超前兩個區段,并構成 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 統后,采煤工作面方可回采(圖 4)。 圖 4 傾斜長壁采煤工作面布置圖 34 (八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未按照 國家規定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有關裝置不能正常 使用的; 【釋義】 1.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九條有關規定, 采 煤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和回風隅角、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 涌出 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 回風巷、掘進巷道長度大于 1000m時巷道中部 必須安裝甲烷 傳感器,并實現甲烷電閉鎖功能。 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一百六十四條有關規定,使用 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保 證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者停風后能切斷停 風 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使用 2臺局部通 風機 同時供風的, 2 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和 甲烷電閉鎖。 (九)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采用局部 通風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 【釋義】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四條有關規定, 高瓦 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 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 局部通風機,并能自動切換。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 35 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 機故障時,備 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面正常通風。 (十)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設 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 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的。 【釋義】 按照煤礦建設安全規范( AQ 1083 2011) 3.17 3.19條的規定: 一期工程 : 從施工井筒(平硐)開始到井底車場施工前 的全部井下工程。 二期工程 : 從施工井底車場開始,到進入采(盤)區